第一章 總則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物理治療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103年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103年12月31日)
第一條 本會全名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物理治療學系系學會』。
第二條 本會為綜理本系系員之公共事務、推廣各類活動、增進系員福利、提昇學術風氣、反應系員公意、協助學校與系員意見之溝通,並確立本會之體制與運作,制定本章程。
第三條 本會採內閣制,會長與兩名副會長共計三人應聯名參選,選舉細則另定之。
第四條 本會為代表全體會員之最高自治團體。
第五條 本會所有決議應向會員大會與各級會議代表負責。
第六條 本會設立於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物理治療暨輔助科技學系。
第二章 會員
第一條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物理治療暨輔助科技學系學生須繳交當年度所訂定金額之會費,方為本會之會員。
第二條 轉系生則從該轉入之學年計算,繳交當年度所訂定之金額之會費,方為本會之會員。
第三條 本會會員享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
第四條 本會會員享有參與本會活動及使用本會器材設備之權利。
第五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章程之義務。
第六條 系學會每學年收取一次系學會費,其收取金額得依每年系學會財務狀況而做調整。
第七條
參與系學會所主辦、承辦或協辦之活動時,繳交會費之會員得以最少花費參與活動;而未繳交會費之會員欲參與活動時,則需繳納參與活動的全額費用,做為系學會運作之花費。
第八條
有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證明之會員者,得以減免會費;其減免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系學會費。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系學會費十分之三。
第三章 行政部門
第一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兩人,任期一年,自四月一日至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不得連選連任。
一、 會長為本會最高行政首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得依法執行經會員大會及年級代表會議授權通過之各項法規、行政命令及本會聲明。。
二、 副會長應協助會長,並於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代行其職權。
第二條 系學會會長、副會長由全體會員直接投票選舉之,選舉辦法須遵照以下之規定,由系學會承辦之。
一、會長、副會長候選人聯名登記參選,且登記人選由二年級選出。且該年級須推派至少三組、至多五組參選候選人組。登記期間為每年三月第一週。
二、 登記期間截止後,始進行公告,選舉日期為三月第二週的星期一。
三、 投票以各班為單位,由各班班代負責召開集會,進行投票。投開票過程由該系系員代表負責監督。
四、 若被推薦人只有1名,由全體會員投票行使同意權。
五、 法定參選登記期間結束,如有候選人從缺之情形,由系學會呈請二年級協商推派至少五名代表。推選之系學會會長、副會長候選人,由全體會員行使同意權。最高票一人即為會長人選,次高票及第三高票兩人即為副會長人選。
六、 相關選舉辦法,得由系學會依據本法案訂定施行細則。
第三條 本會應設下列各行政部門,其職責分述如下:
學秘部: 負責掌理各項文書紀錄,包括各行政部門之會議記錄及活動回饋統整資料等。 策劃並舉辦學術講座、職業講座,與就輔組研討協辦,推動參與校內外學術活動。 蒐集各項學術資訊。
福利部:
負責協調系員宿舍床位之問題。
受理有關系員福利之系員申訴與協調。
蒐集各種證件的辦理資訊及方法。
負責各例行活動之住宿安排、餐飲訂購、交通規劃及保險等福利項目。
活動部:
負責有關系上各類活動之總策劃及管理。 負責對外合辦之活動策劃及人力調配。
財務部:
管理本會經費與財產。
保存本會財務紀錄,並向系員大會提出財務報告。
協助會長及各行政部門交提預算表。
負責辦理系員繳納系費之業務。
體育部:
負責系隊之成立與運作。
負責系上或是對外聯絡相關體育性活動之舉辦。
公關部:
協助會長接洽對外聯絡溝通事宜。
美宣部:
負責系上各種例行活動場佈與美術宣傳。
資器部:
負責管理本會有關電子資料與網路等相關業務。 負責電子資料建檔保存及網路宣傳。
負責系上各種例行活動器材保管與借還。
負責本會實體財產之採買、維修及保管。
本會實體財產辦公室管理規章細項另訂於第八章系學會財產辦法。
第四條 各部設有部長一人,部員若干。由會長召開會議,由二年級依照各部事務多寡比例推派代表組成各部,再由各部推派一人擔任部長一職。
第五條 部長出缺時,由會長提名,經由系員大會同意後任命之。
第四章 系員大會
第一條 系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民意機構,由全體系員組成。
第二條 系員大會有權監督本會所辦理之各項活動,審核系學會與年級代表會議所提出之各項法案、預算案、結算案。
第三條 所以須經系員大會議決之法案、預算案、結算案應於七天前公告。
第四條 若遇會長出缺時,應由系員大會補選之。
第五條 會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常會一次,若遇到下列情形,應於兩週 內召開臨時會:
一、全體會員總額之四分之一連署要求。
二、系學會會長茲請。
第六條 會員大會召開時,系學會行政部門相關人員有義務列席說明、備詢。
第七條 會員大會若認為系學會長及相關幹部有不適任情形,得由會員總額之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三通過特別議案,提請其自動請辭,若未請辭,應於兩週內辦理全民複決,以多數表決通過。
第八條 會員大會,法定出席人數為會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第五章 年級代表會議
第一條 為決議本會相關議案,而召開系員大會顯有困難時,可召開本會議。
第二條 本會議由各年級推派代表與會,代表人數為各年級人數之十分之一,四捨五入之。
第三條 系學會會長有權召開此會議,或由代表人數之四分之一以上連署要求。
第四條 年級代表會議,法定出席人數為代表總數之二分之一。
第六章 經費
第一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為:
一、 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 系學會各部門之收入。
三、 學校補助經費。
四、 相關單位之補助經費。
五、 其它收入,包括對外招生之寒/暑訓營隊營收。
第二條 本會經費之使用:
一、本會經費之運用,應於每次活動初向年級代表會提報該活動之預算草案,經年級代表會同意後始得運用。
二、 經預算審核通過之款項,各行政部門得於活動後一週內申請經費,申請人應填妥經費申請單並檢附收據證明。
三、 其他管理辦法之細則詳列於財務部管理規章。
第七章 修改與實施
第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即實行之。
第二條 本章程之修改,須經全體系員四分之一提案連署,系員大會總數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通過始可生效。
第三條 年級代表會議可提出章程修正案。
第八章 系學會實體財產管理及使用辦法
系學會實體財產以下簡稱系產。
第一條 系產管理員即資器部部長,系產為系學會下轄之單位,管理員為系產之最高代表,且須向系學會負責。
第二條 欲使用系產需先通知系產管理員,再跟管理人借取鑰匙。
第三條 鑰匙擁有人:會長部1把、活動部1把、美宣部1把、資器部3把,但一系級最多只能借取1把。
第四條 借用鑰匙應以系產管理人為主,除臨時連絡不到管理人、管理人不在學校或其他非必要原因,不得直接與其他部長私下借取鑰匙。如向其他部長借取鑰匙時,必須同時通知系產管理人,借出的人也需向管理員回報。
第五條 借用鑰匙期間不得私自複製系產鑰匙,因而使其他會員之權益受損。
第六條 系產鑰匙不得損毀、遺失,若有上述情形時,須重打一支鑰匙,並處以罰款新台幣400元,並記一點。
第七條 每次進出系產拿取或存放物品,不論該物品是否屬於系產,都必須填寫於系產門上之「臨時物品存放/借用單」。
第八條 不得在系產內飲食,亦不得攜帶或寄放食品進入系產。
第九條 使用系產期間不得改變系產內物品的擺置,亦不能造成系產物品損壞。並應保持整潔,各部物品應當擺在各部之區域,違者以一項物品記一點處分之。
第十條 使用系產後須關閉電燈、空調等電器用品,違者記點一次。
第十一條 記滿三點之系級,於六個月內不得借用系產。
第十二條 以活動名義於活動籌備期間借用系產鑰匙,須於活動結束後歸還,並協助整理系產辦。
第十三條 各系級如欲借用系產,須將借用物品之需求資訊彙整給該系級的器材負責人,若由其他人聯絡管理員,概不受理。
第十四條 永久存放於系產的物品須符合下列條件: 細項一 傳承性:此物品能夠長時間、多次使用,例如:麥克風、擴音器、延長線、紅毯等器材。 細項二 活動之消耗品,例如:例行性活動會用到的消耗品,例如:膠帶、海報紙、美工用具、免洗碗筷、布料等。 細項三 系學會之社團評鑑:社團評鑑能做為下一屆系學會舉辦活動和行政事務上的傳承以及參考。 細項四 系學會活動所購置的道具,例如:球賽所購買的球具,演戲道具,如玩具刀劍,宿營活動使用的撲克牌、骰子等。
第十五條 物理治療技輔助科技學系系產規則修改辦法:比照第七章第二條。